總統副總統文物註銷辦法  ( 107 年 05 月 24 日)
第12條
主管機關應自文物註銷之日起半年內,於資訊網路公告文物註銷目錄二個 月。

前項目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註銷品之原名稱、典藏號碼。

二、取得日期。

三、註銷原因。

四、註銷後處置方式。

五、註銷之法令依據。

六、註銷核定日期及文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