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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分科分股及兼任免兼辦法  ( 105 年 03 月 14 日)
第3條
書記廳各科依下列標準分置股長: 一、紀錄科:每二庭得置股長一人。但每一股長所屬書記官不得少於四人 。各庭書記官在六人以上者,亦得置股長一人。

二、文書科、資料科、研究發展考核科、訴訟輔導科及總務科屬員在六人 以上且業務繁重者,得分股辦事。每一股長所屬書記官及錄事不得少 於四人。

各科因業務繁重,依前項規定得分股辦事者,最高以五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