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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案件閱卷規則  ( 105 年 01 月 25 日)
第17條
閱卷室承辦人員收到交閱之卷宗後,應將卷宗之案號及案由,逐卷登載於 閱卷登記簿(如格式三),妥善保管,並立即以電話通知聲請人約定當日 閱卷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