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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電子檔案技術服務收費標準  ( 104 年 11 月 11 日)
第1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提供電子檔案轉置(製)及 媒體銷毀等技術服務,其收費標準如附表一。相關申請程序由本局另定之 。

第3條
申請前條服務時,依本標準繳納規費。以速件處理者,應加收速件處理費 (附表一)。

第4條
申請提供第二條以外之加選服務者,收費標準如附表二。

第5條
儲存媒體於轉置(製)過程發現毀損致無法完成者,依完成比例收取費用 。但轉置(製)前發現毀損者,不在此限。

第6條
本標準所訂收費基準,依規費法相關規定辦理,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第7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