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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名譽院士選舉辦法  ( 103 年 11 月 10 日)
第1條
本辦法依中央研究院組織法第九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名譽院士為終身榮譽職,其任務如下:

一、促進國內外學術合作及聯繫。

二、指導、協助及發展本院學術研究。

第3條
名譽院士每二年由院士會議選舉之。

名譽院士分為數理科學、工程科學、生命科學、人文及社會科學四組,每 次選舉之名額至多 12 人,每組名額至多 3 人,皆不含第九條規定所通 過之名額。

第4條
名譽院士選舉之籌備工作由院士選舉籌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兼行之 。

第5條
名譽院士之選舉,須經院士十人以上之提名,其中至少應有五人與被提名 人為同一組別。

第6條
名譽院士之提名,須依本辦法所附「名譽院士候選人提名表」之格式填寫 ,並連同相關著作及其他文件,掛號寄送本會。

第7條
本會於名譽院士候選人之提名期限屆滿後,應即初步審查被提名人之資格 ,將合於規定者列為初步名單。本會得聘請有關專家,共同評鑑被提名人 之學術貢獻,並連同有關資料提送院士會議。

第8條
院士會議選舉名譽院士,應先就各組候選人名單及有關資料,對每位候選 人加以討論,再進行投票,未能出席會議之院士可進行通信投票。於四組 院士之綜合投票中,候選人得同意票達全體院士之過半數及本組票數之三 分之二,而本組之投票人數達本組院士二分之一者為當選。

第9條
名譽院士被提名人曾獲諾貝爾獎或相當之全球性學術殊榮者,於徵求本人 之同意後,得不經本辦法第七條及第八條之審查程序,逕由院士會議選舉 之,經全體院士過半數通過者為當選。全球性學術殊榮之認定準用本院所 訂之參考項目。

第10條
選舉完畢後,應將每位名譽院士之當選理由公告之。

第11條
本辦法之通過、修正及施行,準用中央研究院院士選舉辦法第十四條及第 十五條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