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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名譽院士選舉辦法  ( 103 年 11 月 10 日)
第3條
名譽院士每二年由院士會議選舉之。

名譽院士分為數理科學、工程科學、生命科學、人文及社會科學四組,每 次選舉之名額至多 12 人,每組名額至多 3 人,皆不含第九條規定所通 過之名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