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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古文書閱覽複製辦法  ( 103 年 02 月 24 日)
第6條
本館古文書之閱覽,以提供複製本及電子檔為原則,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經專案簽請館長核可,得提閱原件:

一、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授權,要求提供查閱者。

二、因公務有查閱需要者。

三、複製本及電子檔不清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