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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古文書閱覽複製辦法  ( 103 年 02 月 24 日)
第3條
凡具有下列資格之一民眾,並持有足資證明身分文件者,得申請閱覽或複 製古文書:

一、中華民國國民及其所設立之法人、團體。

二、持有中華民國護照之僑胞。

三、平等互惠國之外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