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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古文書閱覽複製辦法  ( 103 年 02 月 24 日)
第10條
申請閱覽之古文書,不得攜出古文書閱覽處所,並應於當日歸還。古文書 閱畢歸還,應經本館管理人員點收無誤或確認後,始將身分證明文件交還 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