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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委員會處務規程  ( 106 年 03 月 22 日)
第1條
國家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 規程。

第2條
主任委員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人員;副主任委員襄助主任 委員處理會務。

第3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4條
參事權責如下:

一、本會重要文稿之審核。

二、計畫、報告及專案業務之審議。

三、業務之研究改進與重要政務之諮詢、服務及建議。

四、出席重要會議。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5條
本會設下列處、中心、室:

一、綜合規劃處,分六科辦事。

二、經濟發展處,分六科辦事。

三、社會發展處,分六科辦事。

四、產業發展處,分六科辦事。

五、人力發展處,分六科辦事。

六、國土區域離島發展處,分六科辦事。

七、管制考核處,分六科辦事。

八、資訊管理處,分六科辦事。

九、法制協調中心,分三科辦事。

十、秘書室,分五科辦事。

十一、人事室,分二科辦事。

十二、政風室。

十三、主計室,分二科辦事。

第6條
綜合規劃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家發展計畫之規劃、協調及審議。

二、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施政計畫編擬作業之規劃及計畫之審議。

三、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個案計畫體制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四、經濟規劃計量方法之研究及應用。

五、國家發展政策重要議題研究。

六、國家發展業務之國際合作及交流。

七、國際經貿政策措施之研擬與審議。

八、中長程計畫性別平等影響評估之協調。

九、國家經社資料之編製及推廣;本會圖書資訊及出版品之管理。

十、其他有關綜合規劃事項。

第7條
經濟發展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內總體經濟情勢之研析與政策措施之研擬、審議及協調推動。

二、國際經濟情勢之綜合研析及對策研擬。

三、大陸與兩岸經濟情勢之綜合研析及對策研擬。

四、總體資源利用、經濟結構調整、企業經營環境相關問題之研析與政策 措施之研擬、審議及協調推動。

五、國內外經濟景氣動向之研析;國內景氣指標之編報。

六、重要國家建設計畫財務之審議、協調及相關議題之規劃、研析。

七、其他有關經濟發展事項。

第8條
社會發展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內外總體社會發展情勢研析及規劃。

二、社會發展政策與公共治理議題之研析、審議、協調及推動。

三、社會發展計畫整體審議制度及個別領域審議原則之研析、協調及推動 。

四、社會發展與經濟資源協力整合之研析及協調。

五、重要社會發展計畫先期作業制度之規劃、審議、協調及推動。

六、文化與族群發展政策之協調及審議。

七、政府服務效能精進、創新整合與應用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八、行政院總體施政與國家發展重要議題及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民情輿情調 查工作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研究發展工作之規劃及協調。

十、其他有關社會發展事項。

第9條
產業發展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重大產業政策之研究、規劃及協調推動。

二、服務業、工業與農業產業發展計畫之研析、審議及協調推動。

三、前瞻性策略產業、創新創業相關政策與計畫之規劃、研析及協調推動 。

四、能源產業與政策之研析、審議及協調推動。

五、產業政策之經濟分析,產業結構調整之規劃、研析,與國際產業合作 之規劃及推動。

六、產業投資、產業金融相關政策之規劃、研析及協調推動。

七、產業發展公共建設計畫之審議及協調推動。

八、其他有關產業發展事項。

第10條
人力發展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人力資源發展相關政策與計畫之研擬及審議。

二、人口推估與人力供需推估之研究及分析。

三、教育發展與職業訓練之研究及分析。

四、就業市場與勞動法制之研究及分析。

五、國際人力資源與人才引進及留用業務之協調及推動。

六、老年經濟安全制度與所得分配政策之研究及分析。

七、其他有關人力資源發展事項。

第11條
國土區域離島發展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土空間發展策略規劃、協調推動及國際合作。

二、政府公共建設計畫與政策之審議及協調推動。

三、政府重大公共建設計畫先期作業之審議。

四、公共建設投資方案與國家建設專案之規劃及協調推動。

五、氣候變遷及環境資源永續發展政策與計畫之研擬、審議、協調推動及 國際合作。

六、都市、農村再生、產業用地發展計畫與政策之研擬、審議及協調推動 。

七、區域及離島發展建設與政策之審議及協調推動。

八、其他有關國土區域離島發展事項。

第12條
管制考核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行政院重要會議決定、重要方案、院長指示事項之追蹤。

二、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施政計畫與一般性補助計畫之協調、管制及考核。

三、行政院所屬各機關重要專案計畫之追蹤、協調、管制及考核。

四、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年度施政績效之評估。

五、國營事業工作考成與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行政監督、績效評估之規劃 及推動。

六、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出國人員出國報告之綜合處理。

七、地方重要施政、中長程計畫之輔導。

八、其他有關管制考核事項。

第13條
資訊管理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資通訊應用系統之統籌規劃、協調及推動。

二、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資通訊應用計畫之審議、管考及評估。

三、政府機關辦公室自動化之統籌規劃、協調及推動。

四、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資訊人力發展。

五、行政院公報法規研訂、統合發行、績效管理及訓練推廣。

六、政府資料開放政策之統籌規劃、協調及推動。

七、本會資通安全管理政策研議、規範擬訂、稽核、協調及推動。

八、本會資訊系統之發展及管理。

九、其他有關資訊管理事項。

第14條
法制協調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家發展跨領域法制革新議題之專案研究、規劃及協調。

二、法制再造、國家競爭力法制專案改革之推動及管理。

三、投資環境之法制興革及法制革新國際合作業務之策進。

四、法規影響評估作業之推動及協調。

五、會內年度立法計畫、重大法規疑義之研議闡釋,與法制作業、訴願及 國家賠償案件處理。

六、其他有關法制協調事項。

第15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議事、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之管理。

三、本會辦公廳、宿舍等不動產之取得、運用及管理配置。

四、國會聯絡及媒體公關業務。

五、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六、不屬其他各處、中心、室事項。

第16條
人事室掌理本會人事事項。

第17條
政風室掌理本會政風事項。

第18條
主計室掌理本會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19條
本會得視業務需要,遴聘學者、專家為諮詢委員。

第20條
本會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21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二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