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辦理補助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辦法  ( 106 年 07 月 05 日)
第9條
法院收受第六條第一項申請案及第七條結報核銷案後,應先行審核並辦理 下列事項:

一、符合規定者,連同申請或結報核銷應備文件,層報本院複審。

二、不符合規定其情形得補正者,應一次敘明待補正事項,限期補正。

三、不符合規定之情形無法補正或逾期未補正者,應敘明事由退回,並副 知本院。

前項第一款複審及前條之申請、結報核銷案,由本院依申請項目審查下列 事項,並於預算範圍內,核定補助金額:

一、申請補助項目之妥適性。

二、經費總額及向其他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三、經費編列之合理性。

四、計畫案之完整性。

五、計畫之規模及推動方式。

六、預期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