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辦理補助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辦法  ( 106 年 07 月 05 日)
第8條
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費用,民間團體得於每年度十一月二十日 前,檢附申請書、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及其他應備之文件,向本 院提出申請;如係提出影本,應與正本相符。

前項申請案之結報核銷,應向本院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