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辦理補助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辦法  ( 106 年 07 月 05 日)
第7條
前條申請案之結報核銷,應向家事服務中心所在地之法院提出;按季撥付 之款項如有賸餘,應於每年度最後結報申請時,連同專戶孳息及其他衍生 收入,依規定辦理繳回本院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