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
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費用,民間團體得於每年度三月底前或受主管機關
委託後一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向家事服務中心所在地之法院提出申請
;如係提出影本,應與正本相符:
一、經主管機關核章之申請書。
二、主管機關(含其所屬單位)之委託契約、合約書或委託辦理該項服務
之證明。
三、章程、立案證書或法人登記證書。
四、計畫書。
五、其他經本院或法院通知應備之文件。
前項申請經核准者,由申請單位填具領款收據、註明為辦理家事服務中心
補助計畫而設立之專戶存款帳號及統一編號,函請本院撥款;本院得按核
定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五預撥第一季款項至專戶,並按完成結報核銷之金額
,撥付下一季款項。
前項專戶存款計息儲存,專款專用,其由專戶存款所產生之利息及其他收
入,不得抵用或移用。
申請單位未設立專戶者,於依規定檢附辦理結報核銷應備文件後,始得請
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