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辦理補助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辦法  ( 106 年 07 月 05 日)
第4條
民間團體得申請補助之項目如下:

一、辦理家事事件專案服務之專責社工、社工督導或其他專業人員之費用 。

二、志工諮詢或關懷服務費用。

三、辦理家事服務中心人員及志工教育訓練、方案督導、個案研討及觀摩 會之費用。

四、其他經本院核准之項目。

前項各款補助之基準,由本院定之,並得依年度施政計畫、當年度立法院 通過之預算額度、申請補助狀況及實務需要,酌予調整。

民間團體得申請補助之第一項各款合計總金額,最高不得逾主管機關與該 團體所定委託契約之總金額。但離島或經本院審酌主管機關財力分級及當 地社會資源連結不易認有必要之地區,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