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辦理補助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辦法  ( 106 年 07 月 05 日)
第12條
申請單位接受本院補助款後,應依計畫執行,專款專用,不得挪為他用, 並應建立完整補助案件檔案備查;如有特殊情形須變更計畫者,應先報請 本院核准後方得變更;核准變更之費用為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費用者, 準用第六條第二項後段規定,按完成結報核銷及核定變更後金額百分之二 十五之差額部分,撥付下一季款項。

接受補助之申請單位,應每月填具家事事件專案服務執行概況統計月報表 ,送交該管法院據以填報E化報表陳報本院審核。

本院對於核定之補助案件,得委託會計師針對年度接受補助之申請單位進 行補助經費之帳目稽查工作;並得組成督導考核小組或隨時派員抽查考核 ,以了解辦理情形,申請單位應予配合。

對補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有運用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浮 報銷者,除應追回或不撥付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及通知主管機關外,得依情 節輕重對該申請單位停止或酌減本案之補助,並核定於次一年度起停止補 助一年至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