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辦理補助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辦法  ( 106 年 07 月 05 日)
第10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未依規定申請,其情形無法補正或經通知後未補正。

二、逾申請期限。

三、不合第四條第一項所定補助項目。

四、當年度編列之補助經費預算用盡。

五、補助預算未獲立法院通過。

六、有應不受理、撤銷、得停止補助或其他無法補助之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