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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科學研究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103 年 01 月 03 日)
第1條
為強化我國學術競爭力,延攬及留住傑出人才,特依科學技術基本法第十 三條第二項規定,設置中央研究院科學研究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 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以中央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管理機關。

第3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科學技術研究發展之智慧財產權及成果所得收入歸屬本院部分。

二、外界補助、委託及合作計畫之勞務收入。

三、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四、本院育成中心收入。

五、受贈收入。

六、本基金孳息收入。

七、其他收入。

第4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為增進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所需支出。

二、外界補助、委託及合作計畫所需支出。

三、延攬及留住傑出人才所需支出。

四、本院育成中心所需支出。

五、提供傑出且具發展潛力之人才培育、進修及研究所需支出。

六、設立講座所需支出。

七、對本院技術移轉授權公司之投資支出。

八、受贈收入指定用途支出。

九、管理及總務支出。

十、其他有關支出。

第5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 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6條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第7條
本基金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 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8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9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

第10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第11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