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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史館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 102 年 11 月 08 日)
第4條
機關首長移交應造具下列清冊:

一、印信清冊。

二、員工名冊。

三、會計報告。

四、出納清冊。

五、未辦或已辦未了之重要案件清冊。

六、當年度施政或工作計畫、業務計畫、當年度施政計畫及其進度表。

七、財物事務總目錄。

八、文物、史料清冊。

九、其他有關本機關業務應行移交事項之表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