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
屬於本院研發成果之權益收入,應以扣除必要之衍生費用後之淨收入,提
撥分配百分之二十予國庫或資助機關。
除前項提撥分配外,創作人、創作人所屬單位或實驗室同意參與並受領權
益收入分配者,得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依創作人意願,至多分配淨收入之百分之四十。
(二)依創作人所屬單位及實驗室意願,至多各分配淨收入之百分之十。
本院研發成果之權益收入依前二項提撥分配後所餘者歸屬於本院。
前三項所稱權益收入,包括授權金、權利金、價金、股權、材料移轉收入
或其他權益;衍生費用之項目(不含專利申請及維護費,主要如匯兌費用
),由智財技轉處簽報院長核定。
創作人所屬實驗室之權益收入,於提撥分配時,如創作人已未任職於本院
,該收入應分配予管轄該實驗室之單位。
創作人之權益收入得分配予其相關研究團隊;研究團隊之名單由創作人指
定之。
第一項所定權益收入以外之權利或利益者,歸屬於本院。
於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之情形,研發成果權益收入依法律規定或契約約定屬
於本院者,準用第一項分配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