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
由本院編列預算,補助、委辦或出資進行之研究工作,除法律另有規定或
契約另有約定者外,所產生之研發成果,歸屬於本院。
本院人員非於前項情形下進行研究工作,過程中亦未使用本院資源(場地
、設備或經驗等),所產生之研發成果,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約定
者外,歸屬於該發明人、新型創作人、設計人或著作人(以下簡稱創作人
)。
本院人員進行前項情形之研究工作,過程中擬使用本院資源,應報請所屬
單位同意,並與本院訂立契約,約定研發成果所有權歸屬及權益收入分配
。歸屬於本院之研發成果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就本條規定有疑義者,得經創作人或所屬單位主管,報請研管會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