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研究院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 107 年 03 月 05 日)
第5條
由本院編列預算,補助、委辦或出資進行之研究工作,除法律另有規定或 契約另有約定者外,所產生之研發成果,歸屬於本院。

本院人員非於前項情形下進行研究工作,過程中亦未使用本院資源(場地 、設備或經驗等),所產生之研發成果,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約定 者外,歸屬於該發明人、新型創作人、設計人或著作人(以下簡稱創作人 )。

本院人員進行前項情形之研究工作,過程中擬使用本院資源,應報請所屬 單位同意,並與本院訂立契約,約定研發成果所有權歸屬及權益收入分配 。歸屬於本院之研發成果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就本條規定有疑義者,得經創作人或所屬單位主管,報請研管會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