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研究院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 107 年 03 月 05 日)
第10條
本院所屬單位得接受其他自然人、法人、團體或其他政府機關(以下簡稱 贊助單位)贊助研究經費或儀器設備。所贊助之研究經費或儀器設備,屬 於受贈單位。

受贈單位在不影響其研究需要之範圍內,得准許贊助單位使用本院研究室 、實驗室、圖書、儀器設備及其他輔助工具;所產生之維護及其他使用費 用,由贊助單位負擔。

贊助研究,準用第九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