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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報機關派遣駐外或各省(市)縣(市)情報人員待遇支給標準  ( 102 年 01 月 25 日)
第2條
情報機關為執行情報工作,派遣駐外、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之情報人員 ,其待遇除薪俸、地域加給及各項補助費依行政院核定之駐外人員或一般 行政機關派駐大陸地區人員之標準支給外,得每月發給情報工作津貼。其 中駐外者,美金一千元;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者,美金五千元。

前項人員派駐行政院未定地域加給或房租補助費標準之地區者,應由情報 機關參酌當地人民生活水準、地理環境、交通狀況、艱苦程度及鄰近相當 之駐外機構擬訂地域加給或房租補助費支給數額,報經中央二級以上之上 級機關核轉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第一項所定情報工作津貼,情報機關應先將所屬派遣駐外、大陸地區、香 港及澳門之情報人員名冊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可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