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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運作毒性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 102 年 01 月 16 日)
第6條
本院不同地址之運作場所,其毒性化學物質運作量達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 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公告之大量運作基準者,應依本法第十八條規定分別 設置專業技術管理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