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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運作毒性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 102 年 01 月 16 日)
第3條
為妥善管理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院方之管理權責如下:

一、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管理規定之訂定及實施。

二、毒性化學物質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之訂定及實施。

三、所屬各研究所、研究所籌備處、研究中心及所屬相關單位運作毒性化 學物質之監督管理。

四、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之彙整及定期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