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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運作毒性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 102 年 01 月 16 日)
第2條
本辦法所稱運作場所,指中央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運作毒性化學物質 之各研究所、研究所籌備處、研究中心及所屬相關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