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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司法獎章頒給辦法  ( 101 年 12 月 26 日)
第6條
本獎章分一等、二等、三等,均用襟綬,其頒給等次之標準得由司法院另 定之。但於頒給外國人時,得不受頒給等次規定之限制。

本獎章及附發小型獎章之式樣及圖說如附件三。

本獎章之頒給,應附發證書,其格式如附件四。但頒給外國人時,得視實 際需要另定之,並應附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