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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司法獎章頒給辦法  ( 101 年 12 月 26 日)
第4條
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人員符合第二條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由服務機關於 其退休(職)、辭職或死亡時請頒,機關首長由上級機關請頒。但依法官 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申請停止辦理審判案件者,由服務機關 於其申請同時請頒之。

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以外之人員符合第二條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由外交 部或與請獎事實有關之主管機關(構)隨時請頒之。

請頒機關(構)於請頒本獎章時,應核實填具請頒司法獎章名冊(格式如 附件一)及具體事蹟表(格式如附件二),連同相關證明文件,函報司法 院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