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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司法獎章頒給辦法  ( 101 年 12 月 26 日)
第2條
從事審判、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或參與司法行政工作,符合下 列情形之一者,頒給司法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

一、從事審判或解釋法令工作,不畏艱難,克盡職責,對於維護國家或社 會利益,具有重大貢獻。

二、參與審判、法制或司法行政制度之革新與開創工作,具有成效,有助 司法制度之改善或司法效能之增進。

三、處理職務或職務外事務,具有特殊傑出之具體表現,有助司法形象之 提升,足堪作為表率。

四、撰寫裁判或解釋、參與學術討論,或發表學術論文,有助司法學術之 發展,並對國家社會經濟有長遠而重要之影響。

五、對於促進我國與國際間之司法交流,具有特殊貢獻,足資表揚。

六、其他對於審判、解釋法令或司法行政工作,具有特殊或重大貢獻,足 資表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