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改任少年及家事法院法官辦法  ( 102 年 10 月 15 日)
第7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認為具有辦理家事事件之學識、經驗;其相關資料 經申請人檢具,由司法院認定之:

一、曾辦理家事審判業務一年以上。

二、取得司法院核發有效期間之家事專業法官證明書。

三、完成司法院舉辦之少家法院家事庭法官培訓課程,並取得結業證明書 。

四、曾參加司法院舉辦之家事研習課程,足認有辦理家事事務之學識、經 驗。

五、曾任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調辦事法官。

六、曾撰寫家事相關學識碩士以上學位論文。

七、取得社會工作、心理、諮商、輔導、兒童或家庭等相關科系學士以上 學位,或五年內選修大學院校或研究所上開科系與家事專業學識有關 之課程,已取得四學分以上或實際上課時數達六十小時以上。

八、五年內受邀擔任政府機關、公私立學術、研究機構或經政府立案之非 營利團體所舉辦,與家事專業學識有關之講習會、研討會或其他類似 會議講座或專題報告人、與談人,合計時間達十二小時以上。

九、五年內於各大學、學院、學系、研究所出版之學術刊物,或發行全國 之法律專業性雜誌、司法機關刊物,或其他設有論文審查制之雜誌, 或各法院之年度研究報告,發表與家事專業學識有關之專門著作、論 文。

十、五年內參加政府機關、公私立學術、研究機構或經政府立案之非營利 團體所舉辦,與該專業學識有關之講習會、研討會或其他類似會議, 或至政府機關或其他聲譽卓著公、私立團體或機構,就與家事專業學 識有關之事項為實地考察,合計時間達六十小時以上。

十一、辦理審判事務,有相當事實足認得辦理家事事務。

十二、依其現有學識及經驗,具有辦理家事事務之興趣並已積極進修或參 與家事相關學識或課程之進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