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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任少年及家事法院法官辦法  ( 102 年 10 月 15 日)
第4條
少家法院少年法庭法官,應就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現職普通法院或其他專 業法院法官,擇優改任之:

一、具有少年保護意識並有相關學識、經驗及熱忱。

二、最近五年考績無三年以上列乙等,且無列丙等或職務評定未達良好情 形。但考績及職務評定未達五年者,以五年計。

三、最近五年未受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懲處處分,或司法院院長依法官 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為職務監督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