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遷調改任辦法  調派辦事及其他遷調 ( 107 年 03 月 29 日)
第24條
調派辦事期間屆滿前轉調其他機關辦事者,應歸建占缺法院,並於同日改 調其他機關辦事。但因法院員額不足而暫調他院職缺同時調派該院辦事者 ,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