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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為無資力人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辦法
( 101 年 09 月 03 日)
第4條
律師為通常訴訟程序事件上訴審被上訴人之配偶、前配偶、未婚配偶或三 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不得被選任為上訴 人之訴訟代理人。
被選任之律師有前項情形者,應自行辭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