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遴選辦法  ( 106 年 11 月 17 日)
第8條
前條第一項公開甄試,分筆試、書狀審查及口試。

司法院受理公開甄試之報名後,應就符合申請資格者辦理筆試。

筆試應試科目分為民事裁判擬作及刑事裁判擬作二科,每科以一百分為滿 分。各科成績各占筆試總分百分之五十。

除前項所定筆試應試科目外,司法院得依法院業務需要指定加考一科或數 科;必要時並得委託其他機關(構)辦理加考之試務工作。加考科目及成 績占筆試總分之比率,由司法院於甄試四個月前公告之。

筆試成績按總分高低順序,以需用名額三倍為筆試通過人數參加書狀審查 。但有一科為零分者,不得參加書狀審查。缺考科目以零分計算。

前項筆試通過人數未達需用名額三倍時,全數參加書狀審查。

司法院設審題評閱小組,負責筆試應試科目試題審查及筆試、書類(狀) 審查評分標準之決定。

前項審題評閱小組委員,由司法院院長聘請副秘書長、民事廳廳長、刑事 廳廳長、人事處處長、法官學院院長組成,並以副秘書長為主席。必要時 得邀請命題法官或本會委員列席表示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