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遴選辦法  ( 106 年 11 月 17 日)
第6條
本辦法各項成績之平均及百分比計算,均取小數點後四位數,第五位數以 後捨去。

各階段通過或錄取之最後一名,成績有二人以上分數相同時,均予通過或 錄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