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遴選辦法  ( 106 年 11 月 17 日)
第3條
申請遴選為法官者(以下簡稱申請人)應備之相關資格證明、辦案書類( 狀)、專門著作等文件(以下簡稱文件)之格式、件數、類別等事項,由 司法院另定之。

申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司法院得逕予駁回:

一、未繳齊前項應備之文件,經司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

二、有本法第六條所列情事之一。

三、不符合第五條之年齡限制。

四、於第二十三條不得申請期間限制內。

五、曾受公務員懲戒法記過以上之懲戒處分,或本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一 款至第三款之懲戒處分,或公務人員考績法記大過以上之懲處處分。

六、最近五年曾受本法罰款、申誡之懲戒處分或公務人員考績法記過之懲 處處分。

七、曾受律師法除名之懲戒處分。

八、最近十年曾受律師法停止執行職務之懲戒處分。

九、最近五年曾受律師法申誡或警告之懲戒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