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遴選辦法  ( 106 年 11 月 17 日)
第18條
檢察官具有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三項第四款所定資格者 ,得自行申請轉任法官。

現職檢察官申請轉任法官,由司法院函請法務部調查所屬檢察官轉任法官 之意願後,將其所提文件彙報司法院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