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遴選辦法  ( 106 年 11 月 17 日)
第16條
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等學術單位得依其校教評會決議,向 司法院提出資深優良專任教授轉任法官之建議人選。

司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二項主動推薦資深優良專任教授之人選,或認可前項 建議人選,經徵得其同意並提出應備文件進行資格審查後,交付本會遴選 。

經遴選為法官者,應依規定參加職前研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