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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委員遴選辦法  ( 101 年 06 月 20 日)
第6條
司法院應於本會第一屆成立前及每屆委員任期屆滿前,函請法務部、律師 公會全國聯合會將各自推舉之檢察官、律師以外之學者專家人選,分別列 冊函送司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