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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委員遴選辦法  ( 101 年 06 月 20 日)
第4條
司法院應於本會每屆委員任期屆滿前,函請各級法院轉知法官得於公告之 候選人登記期間內自行登記或由各級法院推薦為候選人,經審查資格後, 公告票選之候選人名單。但候選人未達應選人數時,應再函請登記或推薦 。

有意參選之調辦事法官應向占缺法院登記為候選人。但調同組別法院辦事 者,應向調辦事法院登記為候選人。

司法院於確定候選人名單後,應指定投票日期並製作名冊及選票分送各級 法院辦理投票。

各級法院法官,除受停止職務處分或留職停薪、帶職帶薪全時進修外,均 有投票權;投票時以秘密、無記名及單記法行之。

調辦事法官在占缺法院投票,或於投票前由占缺法院人事單位將空白選票 送請調辦事法官圈選彌封後,送交政風單位保管,再由人事單位於投票日 會同政風單位將該選票投入票匭;其前往占缺法院投票時,給予公假。但 調同組別法院辦事者,在調辦事法院投票。

投票時間為投票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三時止;各級法院應於投票結束後開票 ,並將開票結果陳報司法院。

司法院彙整各級法院之開票結果後進行統計,以得票數較多者當選,並按 其得票數高低依序候補;票數相同者,由司法院抽籤定之。

選票由各級法院保存至下次改選時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