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委員遴選辦法  ( 101 年 06 月 20 日)
第2條
司法院設人事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二十七人,除第一款 、第二款委員外,其他委員任期一年,得連任一次,名額及產生之方式如 下:

一、司法院院長。

二、司法院院長指定十一人。

三、法官代表十二人,依下列分組及應選名額,由各級法院法官互選之:

(一)最高法院法官代表一人。

(二)最高行政法院法官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代表一人。

(三)高等法院法官代表二人。

(四)高等行政法院及智慧財產法院法官代表一人。

(五)地方法院及少年及家事法院法官代表七人。

四、學者專家三人,由法務部、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各推舉檢察官、律師 以外之人三人,送司法院院長遴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