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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專業法庭 ( 104 年 04 月 15 日)
第27條
少年法庭得視事務繁簡,分設保護庭、刑事庭。

第28條
家事法庭得應法律規定或業務特性,分設專業法庭。

依法令應由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之家事專業案件,得指定專人或專庭處理 之。但事務較簡者,得指定人員兼辦之。

第29條
少年保護庭、刑事庭、家事專業法庭得置庭長,綜理全庭行政事務,並置 法官、書記官及其他必要人員。

第30條
第三章之規定於專業法庭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