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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政風室、資訊室 ( 104 年 04 月 15 日)
第87條
少年及家事法院設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政風室及資訊室,辦理人事 管理、歲計、會計、統計、政風及資訊事項。

第88條
前條各單位之人員應受院長之指揮監督。其所主辦之文稿,應會由書記官 長送陳院長核定。

第89條
人事室置主任一人,科員若干人。

人事室之職掌如下:

一、機關組織及員額編制事項。

二、任免、遷調、送審、動態、請任及請免事項。

三、考試、訓練、進修及出國事項。

四、職務歸系、銓審及請任(免)事項。

五、待遇、福利、各項補助之研擬、審核事項。

六、公務人員及眷屬保險、福利互助、文康活動事項。

七、平時考核、考績(成)、獎懲及法官評鑑事項。

八、差勤、加班管理事項。

九、聘僱人員派充及替代役人員人事事項。

十、人事甄審委員會、考績委員會辦理事項。

十一、法官候補、試署及辦案書類事項。

十二、訓練、進修、研究、講習及輪調事項。

十三、職員退撫、資遣、法官停止及減少辦案事項。

十四、人事資料之登記、移轉、蒐集、彙送、保管、統計及編製事項。

十五、職員證明、證件核發事項。

十六、各項職員人事行政管理及業務檢查事項。

十七、其他有關人事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

第90條
人事室主任,依法主辦人事管理事務,並受院長之指揮監督。

第91條
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科員若干人。 會計室之職掌如下:

一、歲(入)出預(概)算、追加減預算、分配預算及決(結)算書表之 編製。

二、會計報告之編造、分析及解釋。

三、預算執行及控制之審核、簽證及案件會辦。

四、預算流用、動支預備金及保留案件之審核。

五、各項收支憑證之審核、傳票之編製、會計簿籍之登記及各項帳務之處 理。

六、工程、財物及勞務採購案件之監辦。

七、內部審核之執行。

八、對審計機關審核通知聲復(或聲請覆議)之彙辦,以及對審計機關決 定剔除、修正、賠償及繳還等事項通知有關單位或人員限期追(收) 繳之處理。

九、會計文書、憑證之整理,會計檔案之保存、銷毀及總決算公告前之保 管事項。

十、其他有關之會計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

第92條
會計室會計主任,依法主辦會計事務,並受院長之指揮監督。

第93條
統計室置統計主任一人,科員若干人。 統計室之職掌如下:

一、公務統計資料之登錄、審核、整理及分析事項。

二、公務統計月報、半年報、年報、法官辦案情形報表查核、彙編事項。

三、獎懲資料之統計事項。

四、統計圖表之繪製事項。

五、司法統計資料之提供。

六、業務研究改進統計資料之提供。

七、調查統計之規劃、設計、執行、整理與分析及資料提供事項。

八、其他有關統計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

第94條
統計室統計主任,依法主辦統計事務,並受院長之指揮監督。

第95條
政風室置主任一人,科員若干人。 政風室之職掌如下:

一、政風法令之擬訂及宣導事項。

二、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理檢舉事項。

三、政風興革建議事項。

四、政風考核獎懲建議事項。

五、公務機密維護事項。

六、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事項。

七、政風預算編列及推動執行事項。

八、洩密案件之處理事項。

九、機關設施安全維護事項。

十、協助處理陳情請願事項。

十一、維護優良司法風紀事項。

十二、涉及司法風紀之人民陳訴或機關函查案件之會辦事項。

十三、本院營繕採購案配合辦理監辦事項。

十四、其他有關政風事務或長官交 辦事項。

第96條
政風室主任,依法主辦政風事務,並受院長之指揮監督。

第97條
資訊室置主任一人,資訊管理師及助理設計師若干人。 資訊室之職掌如下:

一、司法資訊業務之協調、推動事項。

二、資訊應用系統之建置、測試、維護、更新事項。

三、系統程式、文書之保管、更新事項。

四、資訊設備及網路之建置、管理、安全維護事項。

五、資訊資料庫之建立、運用、管理事項。

六、資訊教育訓練及進修計畫之研擬、執行事項。

七、資訊管理及著作權保護之事項。

八、其他有關資訊業務或長官交辦之事項。

第98條
資訊室主任,依法主辦資訊管理事項,並受院長之指揮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