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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書記處 ( 104 年 04 月 15 日)
第74條
書記官於收受案卷或文件後,應即依照規定登記簿冊或建檔;其應由庭長 、法官或司法事務官處理者,應即分別送請核閱;其應由書記官自行處理 或應簽請院長處理者,即分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