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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調查保護室 ( 104 年 04 月 15 日)
第69條
家事調查官應服從法官之監督,執行下列職務:

一、調查、蒐集關於家事事件特定事項之事實或資料,並提出報告。

二、家事事件履行確保之調查及勸告。

三、出庭陳述意見。

四、其他法令所定之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