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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調查保護室 ( 104 年 04 月 15 日)
第68條
少年調查官應服從法官之監督,執行下列職務:

一、調查、蒐集關於少年事件之資料。

二、對於責付、收容少年之調查、輔導事項。

三、出庭陳述意見。

四、其他法令所定之事務。

少年保護官應服從法官之監督,執行下列職務:

一、掌理由少年保護官執行之保護處分。

二、其他法令所定之事務。

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得相互兼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