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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庭長、法官 ( 104 年 04 月 15 日)
第21條
庭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行政事務之代理依第四條第一項代理次序定之 。

合議審判由該庭庭長充審判長;無庭長或庭長有事故時,由庭員資深者充 之,資同由年長者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