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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庭長、法官 ( 104 年 04 月 15 日)
第18條
少年及家事法院設少年法庭、家事法庭,並得視事務之繁簡,分設各庭; 每庭各置庭長一人,法官若干人。

前項各庭庭數之設置,應層報司法院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