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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公益社團法人請求個案評鑑法官許可辦法  ( 101 年 01 月 05 日)
第5條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辦法規定許可得請求個案評鑑法官者,應核發許可 書。許可書應依附件格式記載法人團體名稱、許可評鑑對象及依據、有效 期間及許可日期。

前項許可期限為三年;期限屆滿後,擬續為請求個案評鑑法官者,應依第 三條規定重新申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