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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公益社團法人請求個案評鑑法官許可辦法  ( 101 年 01 月 05 日)
第4條
前條之申請,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不予許可:

一、未具備第二條第一項所定要件。

二、不合程式或文件不備,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仍未補正。